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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升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弘傑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欽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庭 訴訟代理人 李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 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 107年1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 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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