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40號
原 告 楊婉菁
訴訟
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聖友律師
被 告 銳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收
被 告 沈淑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複代理人 羅婉秦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9日上午10時
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107年12
月10日以補充理由狀主張:依
買賣契約約定,編號01停車位
面積應約為189,014.173平方公分,但現場量測編號01停車
位尺寸為128,736平方公分,明顯短少60,278.173平方公分
,故具有物之瑕疵等語。被告應就原告
上開主張,以書狀表
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