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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40號 原   告 楊婉菁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複代理人  黃聖友律師 被   告 銳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收 被   告 沈淑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複代理人  羅婉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9日上午10時   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107年12   月10日以補充理由狀主張:依買賣契約約定,編號01停車位   面積應約為189,014.173平方公分,但現場量測編號01停車   位尺寸為128,736平方公分,明顯短少60,278.173平方公分   ,故具有物之瑕疵等語。被告應就原告上開主張,以書狀表   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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