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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婉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銳豐建設有限公司、沈淑明間請求減少買 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