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婉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銳豐建設有限公司、沈淑明間請求減少買
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