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85號
原 告 巧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有成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
律師
被 告 鄭明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因
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
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
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號
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自係屬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
上開法
條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三、
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