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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6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65號 原   告 旺業地產有限公司       (原名:旺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定長 訴訟代理人 潘勝峰 被   告 賴澄南 被   告 春耕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七期市政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奇 被   告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潘定長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原為 潘勝峰吳慧文,嗣於107 年2 月2 日辦理變更登記為潘定長 ,有臺中市政府107年2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066370號函 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潘定長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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