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65號
原 告 旺業地產有限公司
(原名:旺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定長
訴訟代理人 潘勝峰
被 告 賴澄南
被 告 春耕
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七期市政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奇
被 告 陳韻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併
聲請訴訟救助,經
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138 號裁定駁
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並於同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2665號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
,520元,該項裁定業於107 年8 月31日合法送達。
上開訴訟
救助之裁定,原告不服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107 年度抗字第352 號裁定抗告駁回,於107 年11月17日
確定在案。而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
前揭裁判費,有前揭裁
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