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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14號 原   告 敏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仲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 件,原告起訴狀未據原告簽名或蓋章,且未記載被告公司事務所 、被告法定代理人住所,程式尚有欠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2款、第117條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前開欠缺程式,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雖有訴訟代 理人林麗芬律師之記載,然未提出委任書,爰不列載「訴訟代理 人林麗芬律師」,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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