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14號
原 告 敏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仲軒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
件,原告
起訴狀未據原告簽名或蓋章,且未記載被告公司事務所
、被告
法定代理人住所,程式尚有欠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2款、第117條
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前開欠缺程式,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雖有
訴訟代
理人林麗芬
律師之記載,然未提出委任書,
爰不列載「訴訟代理
人林麗芬律師」,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