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14號
原 告 敏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仲軒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律師
被 告 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真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4日下午2 時在
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
按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
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
許可」,參以同條第3項規定,董事違反第1項之規定,得行
使歸入權,據此,董事兼任其他公司董事
法律,倘為自己或
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雖未取得股東會之許可
,其行為並
非無效。又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係指董事應
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
得許可,目的在確保董事競業資訊之充分揭露,使股東得以
充分考量決定是否
免除特定董事
競業禁止之義務,性質上似
屬
強制規定。
易言之,此股東會許可,在於免除特定董事競
業禁止之義務,公司因此不得再行使歸入權,應非該股東會
許可決議(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所為決議)在未經依公
司法第189 條撤銷前,仍為有效。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股東會
會決議,是否係就無效決議訴請撤銷?有無實益?是否另為
其他法律上主張?請於7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繕本逕寄被告
,並於
期日提出送達被告之郵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