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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64號 上 訴 人 豐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忠齡 被上 訴人 陽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0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