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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50號 原   告 陳建勻 原   告 許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月千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 文。查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刊登及張貼道歉 啟事,為請求命回復名譽當處分,應認係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440號判決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該項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項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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