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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950號 原   告 陳建勻 原   告 許淑華 被   告 日月千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興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聖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家穎 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4年3月間加入被告綠氧健身俱樂部 會員,依約原告得於每日6:30至22:00(17:00至19:30除 外)使用五樓行政俱樂部免費品項及付費早餐。被告107年 起,因管理高層更換,先於107年1月1日起片面將原合約餐 飲優惠85折更改為9折,經原告告知被告有違約事實,但卻 依然故我,及至同年5月及6月間,又突然公告會員不得使用 行政俱樂部付費早餐,經消費者反應其又違約,被告仍置之 不理。經原告申訴到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後,被 告才回函餐飲優惠部分依原契約約定回復85折,仍取消五樓 行政俱樂部付費餐食使用用廳免費品項及付費早餐。被告故 意違背消費契約,後續由臺中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 保官)及具律師資格之調解委員分別舉行兩次調解會,被告 代表雖列席,但兩次開會皆未主動提出任何方案解決,會中 消保官及調解委員亦建議數種解決方案,但被告無一考慮採 納,足見被告毫無誠意,故意使原告為參與調解疲於奔命, 而無法上班造成經濟損失,原告因參與調解停診兩次損失新 臺幣(下同)1萬元、交通費花費3180元,取整數為3000元, 另被告不完全給付之損害為2500元,合計18000元,依消費 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原告請求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為9萬元 。又依據合約及會員招攬公告等證物,綠氧健身俱樂部會員 可使用飯店五樓行政俱樂部的服務品項,但被告否認會員可 使用五樓行政俱樂部使用權益及方式,足證被告不實廣告, 依公平交易法第33條文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負擔費用,將 判決書內容登記新聞紙。聲明:㈠被告賠償9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否認其廣告內容,足證「不實廣告」。請求鈞院依公 平交易法第33條(判決書之登載新聞紙),由被告負擔費用, 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㈢回復原契約權益至契約有效期 日(若設備損壞或維修,於可正常使用前,依原契約條款展 延效期)。原告陳建勻契約到期日為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原告許淑華契約到期日為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因故展 延,契約以展延後的到期日為依據。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二、被告則以:兩造之會員協議書內之餐飲優惠項目約定:「M CLUB Fitness會員用餐除宴會廳及行政俱樂部外,皆可享85 折優惠。M CLUB Fitness會員於各餐廳及酒廊內可享有酒 精飲料9折優惠。」、綠氧健身俱樂部招攬文件「位於5樓的 行政俱樂部,免費提供茶水咖啡以及書報雜誌…」,並無原 告主張提供不實廣告之情形。而依據雙方契約及所載健身俱 樂部會員可享用之設施為三溫暖、健身房及游泳池,行政 俱樂部為專屬行政樓層及套房房客提供服務之空間,原告本 無享有付費早餐之權益。又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停診兩次1 萬元,交通費3000元、不完全給付之損害2500元,被告否認 原告有此項損害,原告亦未提出任何單據,且縱有此支出, 因係原告參加兩次調解所支出,無從認與本件有直接因果關 係存在等語置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 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 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 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 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 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 ,有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2號裁判可資參照經查:本 件原告起訴時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停診損失1萬元、交通費3000元、精神損失5000元,5倍以 下之懲罰性賠償金9萬元,並回復原契約服務內容及於判決 確定後1週內,於蘋果日報頭版和自由時報頭版,擇週六及 週日白天刊登中文道歉啟事,採用14號字體,面積為9.5公 分×4.5點公分寬;另由原告指定明顯位置在被告1樓大廳大 門處、5樓行政俱樂部、六樓綠氧健身中心等三處,分別張 貼面積為109公分×79公分之中文道歉啟事各1張,中文字體 須大於8公分×8公分,白底黑字,張貼期間為10天。道歉啟 事內文為「台中日月千禧酒店因故意且惡意違約,造成消費 者損失,深感悔悟。特此公告道歉,保證絕不再犯,並自即 日回復原契約服務內容。」。於107年12月27日具狀追加 依公平交易法第33條規定,請求㈠被告賠償9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否認其廣告內容,足證「不實廣告」。請求鈞院依公 平交易法第33條(判決書之登載新聞紙),由被告負擔費用, 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㈢回復原契約權益至契約有效期 日(若設備損壞或維修,於可正常使用前,依原契約條款展 延效期)。原告陳建勻契約到期日為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原告許淑華契約到期日為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因故展 延,契約以展延後的到期日為依據,其基礎事實均與兩造間 會員協議書履行及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有關,核與前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又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 約之文字,但契約之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 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有最高法院17年上 字第1118號判例可照。依原告所提出,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之 「M CLUB Fitness會員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餐飲優惠 4約定:「M CLUB Fitness會員用餐除宴會廳及行政俱樂部 外,皆可享85折優惠。」,明示排除宴會廳及行政俱樂部用 餐優惠,亦即原告於行政俱樂部用餐與一般客人無異,並非 會員權益。而原告提出之被告招募廣告折頁記載:「貴賓休 息區VIP Lounge位於五樓的行政俱樂部,免費提供茶水咖啡 以及書報雜誌,挑高寬敞的區域舒暢您的心靈,為下一個出 發做準備。舒明亮的行政俱樂部是台中日月千禧酒店特別 為貴賓所準備的專屬休憩空間,讓您在忙碌的行程中能享受 片刻的傭懶,放慢腳步,細細品嚐放鬆恣意的美好。(開放 時間為7:00-22:00,17:00-19:00除外)」、年度會員招 募公告記載:「享5F行政俱樂部非酒精性飲品服務(17:00- 雞尾酒會時段除外)」,亦即原告可在被告限制的時間內, 至五樓的行政俱樂部,享受免費提供茶水咖啡以及書報雜誌 服務,並未包括在行政俱樂部內用餐。是原告主張在行政俱 樂部付費早餐為其會員權益,即屬無據。至原告所指被告片 面取消公告內容為:平日6:30-10:00、假日6:30-10:30為 行政樓層房客之早餐時段,會員仍可享用免費之非酒精性飲 料、西點與水果。惟早餐餐點僅供房客使用,若您想品嚐美 味的早餐,歡迎至3F「饗樂全日餐廳」享用豐盛的百匯早餐 ,每位NTD600+10%,俱樂部會員可享9折優惠。除3F「饗樂 全日餐廳」9折優惠違反系爭協議書約定85折優惠外,原告 其餘會員權益並未變動。是原告主張被告否認會員可使用五 樓行政俱樂部使用權益及方式,為不實廣告,有違約情事, 不足採信。 五、另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 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 所致之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 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費者保 護法第51條固有明文。惟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 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 件,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號民事判例可參。被告將3F「 饗樂全日餐廳」變更為9折優惠,違反系爭協議書約定85折 優惠,已如前述。是原告損害之發生與被告上開違約有相當 因果關係者,應為原告至被告宴會廳及行政俱樂部外餐飲, 未受有85折之損害。對此,原告僅泛稱被告不完全給付之損 害為2500元,並未提出至被告宴會廳及行政俱樂部外餐飲, 未受有85折之單據,已難採信。而原告主張因參與調解停診 兩次損失1萬元、交通費花費3180元,更與被告上開違約無 關,則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但書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損害額請求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9萬元,即屬無據。況依原告 所提出之被告(107)日月字第2018070601號函說明二3所示: 「針對酒店內餐廳消費折扣由85折變更為9折,已向陳君(指 原告陳建勻)說明,在陳君合約終止日之前,將依據簽約內 容提供85折優惠,並朔及既往。」,益見原告並未因被告上 開違約受有損害。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及公平交易法第33條 規定,請求㈠被告賠償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否認其廣告內容 ,足證「不實廣告」。請求鈞院依公平交易法第33條(判決 書之登載新聞紙),由被告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 聞紙。㈢回復原契約權益至契約有效期日(若設備損壞或維 修,於可正常使用前,依原契約條款展延效期)。原告陳建 勻契約到期日為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原告許淑華契約到 期日為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因故展延,契約以展延後的 到期日為依據,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