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950號
原 告 陳建勻
原 告 許淑華
被 告 日月千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重興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聖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家穎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7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4年3月間加入被告綠氧健身俱樂部
會員,依約原告得於每日6:30至22:00(17:00至19:30除
外)使用五樓行政俱樂部免費品項及付費早餐。
詎被告107年
起,因管理高層更換,先於107年1月1日起片面將原合約餐
飲優惠85折更改為9折,經原告告知被告有違約事實,但卻
依然故我,及至同年5月及6月間,又突然公告會員不得使用
行政俱樂部付費早餐,經
消費者反應其又違約,被告仍置之
不理。經原告
申訴到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後,被
告才回函餐飲優惠部分依原契約約定回復85折,仍取消五樓
行政俱樂部付費餐食使用用廳免費品項及付費早餐。被告故
意違背消費契約,後續由臺中市政府
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
保官)及具律師資格之調解委員分別舉行兩次調解會,被告
代表雖列席,但兩次開會皆未主動提出任何方案解決,會中
消保官及調解委員亦建議數種解決方案,但被告無一考慮採
納,足見被告毫無誠意,故意使原告為參與調解疲於奔命,
而無法上班造成經濟損失,原告因參與調解停診兩次損失新
臺幣(下同)1萬元、交通費花費3180元,取整數為3000元,
另被告
不完全給付之損害為2500元,合計18000元,依消費
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原告請求5倍之
懲罰性賠償金為9萬元
。又依據合約及會員招攬公告等證物,綠氧健身俱樂部會員
可使用飯店五樓行政俱樂部的服務品項,但被告否認會員可
使用五樓行政俱樂部使用權益及方式,
足證被告不實廣告,
依公平交易法第33條文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負擔費用,將
判決書內容登記新聞紙。聲明:㈠被告賠償9萬元,及自
起
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否認其廣告內容,足證「不實廣告」。請求
鈞院依公
平交易法第33條(判決書之登載新聞紙),由被告負擔費用,
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㈢回復原契約權益至契約有效
期
日(若設備損壞或維修,於可正常使用前,依原契約條款展
延效期)。原告陳建勻契約到期日為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原告許淑華契約到期日為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因故展
延,契約以展延後的到期日為依據。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二、被告則以:
兩造之會員協議書內之餐飲優惠項目約定:「M
CLUB Fitness會員用餐除宴會廳及行政俱樂部外,皆可享85
折優惠。M CLUB Fitness會員於各餐廳及酒廊內可享有
非酒
精飲料9折優惠。」、綠氧健身俱樂部招攬文件「位於5樓的
行政俱樂部,免費提供茶水咖啡以及書報雜誌…」,並無原
告主張提供不實廣告之情形。而依據雙方契約及
所載健身俱
樂部會員可享用之設施為三溫暖、健身房及游泳池,
惟行政
俱樂部為專屬行政樓層及套房房客提供服務之空間,原告本
無享有付費早餐之權益。又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停診兩次1
萬元,交通費3000元、不完全給付之損害2500元,被告否認
原告有此項損害,原告亦未提出任何單據,且
縱有此支出,
因係原告參加兩次調解所支出,無從認與
本件有直接
因果關
係存在等語置辯。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
追加之
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
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
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
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
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
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
,有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2號
裁判可資參照。
經查:本
件原告起訴時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停診損失1萬元、交通費3000元、精神損失5000元,5倍以
下之懲罰性賠償金9萬元,並回復原契約服務內容及於判決
確定後1週內,於蘋果日報頭版和自由時報頭版,擇週六及
週日白天刊登中文道歉啟事,採用14號字體,面積為9.5公
分×4.5點公分寬;另由原告指定明顯位置在被告1樓大廳大
門處、5樓行政俱樂部、六樓綠氧健身中心等三處,分別張
貼面積為109公分×79公分之中文道歉啟事各1張,中文字體
須大於8公分×8公分,白底黑字,張貼
期間為10天。道歉啟
事內文為「台中日月千禧酒店因故意且惡意違約,造成消費
者損失,深感悔悟。特此公告道歉,保證絕不再犯,並自即
日回復原契約服務內容。」。
嗣於107年12月27日具狀追加
依公平交易法第33條規定,請求㈠被告賠償9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否認其廣告內容,足證「不實廣告」。請求鈞院依公
平交易法第33條(判決書之登載新聞紙),由被告負擔費用,
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㈢回復原契約權益至契約有效期
日(若設備損壞或維修,於可正常使用前,依原契約條款展
延效期)。原告陳建勻契約到期日為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原告許淑華契約到期日為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因故展
延,契約以展延後的到期日為依據,其基礎事實均與兩造間
會員協議書履行及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有關,
核與前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又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
約之文字,但契約之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
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有最高法院17年上
字第1118號判例可照。依原告所提出,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之
「M CLUB Fitness會員協議書」(下稱
系爭協議書)餐飲優惠
4約定:「M CLUB Fitness會員用餐除宴會廳及行政俱樂部
外,皆可享85折優惠。」,明示排除宴會廳及行政俱樂部用
餐優惠,亦即原告於行政俱樂部用餐與一般客人無異,並非
會員權益。而原告提出之被告招募廣告折頁記載:「貴賓休
息區VIP Lounge位於五樓的行政俱樂部,免費提供茶水咖啡
以及書報雜誌,挑高寬敞的區域舒暢您的心靈,為下一個出
發做準備。舒
適明亮的行政俱樂部是台中日月千禧酒店特別
為貴賓所準備的專屬休憩空間,讓您在忙碌的行程中能享受
片刻的傭懶,放慢腳步,細細品嚐放鬆恣意的美好。(開放
時間為7:00-22:00,17:00-19:00除外)」、年度會員招
募公告記載:「享5F行政俱樂部非酒精性飲品服務(17:00-
雞尾酒會時段除外)」,亦即原告可在被告限制的時間內,
至五樓的行政俱樂部,享受免費提供茶水咖啡以及書報雜誌
服務,並未包括在行政俱樂部內用餐。是原告主張在行政俱
樂部付費早餐為其會員權益,
即屬無據。至原告所指被告片
面取消公告內容為:平日6:30-10:00、假日6:30-10:30為
行政樓層房客之早餐時段,會員仍可享用免費之非酒精性飲
料、西點與水果。惟早餐餐點僅供房客使用,若您想品嚐美
味的早餐,歡迎至3F「饗樂全日餐廳」享用豐盛的百匯早餐
,每位NTD600+10%,俱樂部會員可享9折優惠。除3F「饗樂
全日餐廳」9折優惠違反系爭協議書約定85折優惠外,原告
其餘會員權益並未變動。是原告主張被告否認會員可使用五
樓行政俱樂部使用權益及方式,為不實廣告,有違約情事,
不足採信。
五、另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
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
重大過失
所致之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
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費者保
護法第51條固有明文。惟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
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
件,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號民事判例
可參。被告將3F「
饗樂全日餐廳」變更為9折優惠,違反系爭協議書約定85折
優惠,已如前述。是原告損害之發生與被告
上開違約有相當
因果關係者,應為原告至被告宴會廳及行政俱樂部外餐飲,
未受有85折之損害。對此,原告僅泛稱被告不完全給付之損
害為2500元,並未提出至被告宴會廳及行政俱樂部外餐飲,
未受有85折之單據,已難採信。而原告主張因參與調解停診
兩次損失1萬元、交通費花費3180元,更與被告上開違約無
關,則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但書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損害額請求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9萬元,即屬無據。況依原告
所提出之被告(107)日月字第2018070601號函說明二3所示:
「針對酒店內餐廳消費折扣由85折變更為9折,已向陳君(指
原告陳建勻)說明,在陳君合約終止日之前,將依據簽約內
容提供85折優惠,並朔及既往。」,益見原告並未因被告上
開違約受有損害。
六、
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及公平交易法第33條
規定,請求㈠被告賠償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否認其廣告內容
,足證「不實廣告」。請求鈞院依公平交易法第33條(判決
書之登載新聞紙),由被告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
聞紙。㈢回復原契約權益至契約有效期日(若設備損壞或維
修,於可正常使用前,依原契約條款展延效期)。原告陳建
勻契約到期日為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原告許淑華契約到
期日為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因故展延,契約以展延後的
到期日為依據,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