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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移轉股份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佩勳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50,000 元(計算 式:〈每股面額10元×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15000 股 〉=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