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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 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6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