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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0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7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上訴人  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士登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 4,45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82,750元,合計訴訟標的 金額為3,00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9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