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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0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7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威士登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顥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21,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