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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0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進卿因107年度訴字第3027號給付服 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