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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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張景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陳進卿因107年度訴字第3027號給付服
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07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