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0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兆輝 被上訴人被   告 洪文姜       五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朋 上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 8年2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於108年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 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 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