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61號
上 訴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維哲
送達代收人 鄒志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即名記通運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2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061號)提起上訴。茲因
本件上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其中第1
、2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在執行法院
聲
請強制執行債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62,634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聲明上訴」,漏未記載「
上訴聲明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
記載完整之「上訴聲明」。
三、請提出記載完整之上訴狀
繕本1件,俾利送達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