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0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61號 上 訴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送達代收人 鄒志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即名記通運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2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061號)提起上訴。茲因 本件上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其中第1 、2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在執行法院聲   請強制執行債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62,63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聲明上訴」,漏未記載「上訴聲明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   記載完整之「上訴聲明」。 三、請提出記載完整之上訴狀繕本1件,俾利送達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