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聯成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
字第3107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5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9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