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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聯成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 字第3107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