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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23號 上 訴 人 虹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雪 訴訟代理人 陳聖鈞 被 上 訴人 梁綺雯       梁凱評       梁綺妤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阮勤理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2 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01萬5500元((000000元×3=00000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66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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