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23號
上 訴 人 虹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麗雪
訴訟代理人 陳聖鈞
被
上 訴人 梁綺雯
梁凱評
梁綺妤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阮勤理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2
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
上訴聲明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01萬5500元((000000元×3=0000000元),
應徵第2審
裁判費1萬6647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