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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95號 上 訴 人 揚益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致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全集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05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