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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信博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光龍       王清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 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故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