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博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信博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光龍
王清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
訴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
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故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