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70號
上 訴 人 艾欐亞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采橙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意門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
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2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