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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70號 上 訴 人 艾欐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意門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2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