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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5號 原   告 翔星旺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淯斌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被   告 李連發       李惠珍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美惠 受告知人  楊浩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未對應有部分抵押權人告知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民國108 年6 月11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 言詞辯論。受告知人並應就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即兩造共有坐落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311 建號建物准予變價拍 賣,所得價金由兩造各四分之一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表示意 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