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昱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俊憲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
視同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宗武
盧丕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2,6
3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