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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昱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憲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宗武       盧丕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2,6 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