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解構年代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劉建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買賣行
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818,28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