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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4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解構年代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建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買賣行 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818,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