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陳子萍
峰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劉阿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
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
陳子萍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714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11,070元;上訴人峰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
益訴訟標的金額為471,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
上訴人陳子萍、峰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陳子萍、峰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