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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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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陳子萍       峰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阿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 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陳子萍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71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上訴人峰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 益訴訟標的金額為471,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 上訴人陳子萍、峰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陳子萍、峰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