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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55號 上 訴 人 賴璽倡       陳靖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1,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