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55號
上 訴 人 賴璽倡
陳靖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1,05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