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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55號 上 訴 人 賴璽倡       陳靖如 被 上訴人 佳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志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6 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於108 年6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 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