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昶志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郭豐裕
被上訴 人
被 告 郭書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居億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郭書賢間
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