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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昶志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郭豐裕 被上訴 人 被   告 郭書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居億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郭書賢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