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82號 上 訴 人 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初日精密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725,006 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1,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