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82號
上 訴 人 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榮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初日精密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725,006 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71,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