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謝碧榮
訴訟
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複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明潔律師
被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被 告 嘉德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彰時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代理人 江怡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事實及
法律關係尚待調查,故應再開
言詞辯論(被告三
信商業銀行股份公司【下稱三信商銀】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
提出被告三信商銀之章程、103年3月4日臨時股東會會議【董事
選舉辦法通過】紀錄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