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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謝碧榮 被上訴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上訴人  嘉德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彰時 一、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   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   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   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   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   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   第456號裁定意旨參照);決議之不成立或撤銷,客觀上利   益顯難以金錢量化,如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因本件訴訟如受   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   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至請   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屬各該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或撤銷後當然發生之法律效果,與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撤銷   之訴之訴訟利益同一,無庸另徵裁判費(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抗字第10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先位請求:一、原判決廢棄。二、確認被   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信商銀)於106   年12月22日召開之106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選舉及討論事項第   1案全面改選第8屆董事案中「董事當選人:嘉德開發投資有   限公司代表人:黃彰時」部分選舉結果之決議無效。三、確   認被上訴人三信商銀與被上訴人嘉德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代表   人黃彰時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四、確認原告與被上訴   人三信商銀間董事之委任關係存在;備位請求:一、被上訴   人三信商銀於106年12月22日召開之106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   選舉及討論事項第1案全面改選第8屆董事案中「董事當選人   :嘉德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彰時」部分選舉結果之   決議,應予撤銷。二、確認被上訴人三信商銀與被上訴人嘉   德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彰時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被上訴人上訴請求決議之不成立或撤銷,客觀上利益均難   以金錢量化,且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   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   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至請求確   認董事委任關係即不存在部分,依據上開裁定意旨,即不另   徵裁判費。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定之,即165萬元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