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謝碧榮
被
上訴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松岳
被上訴人 嘉德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彰時
一、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
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
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
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
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
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
第456號裁定意旨
參照);決議之不成立或撤銷,客觀上利
益顯難以金錢量化,如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因
本件訴訟如受
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
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
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至請
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屬各該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或撤銷後當然發生之
法律效果,與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撤銷
之訴之訴訟利益同一,
無庸另徵
裁判費(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抗字第10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先位請求:一、原判決廢棄。二、確認被
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信商銀)於106
年12月22日召開之106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選舉及討論事項第
1案全面改選第8屆董事案中「董事當選人:嘉德開發投資有
限公司代表人:黃彰時」部分選舉結果之決議無效。三、確
認被上訴人三信商銀與被上訴人嘉德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代表
人黃彰時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四、確認原告與被上訴
人三信商銀間董事之委任關係存在;備位請求:一、被上訴
人三信商銀於106年12月22日召開之106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
選舉及討論事項第1案全面改選第8屆董事案中「董事當選人
:嘉德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彰時」部分選舉結果之
決議,應予撤銷。二、確認被上訴人三信商銀與被上訴人嘉
德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彰時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被上訴人上訴請求決議之不成立或撤銷,客觀上利益均難
以金錢量化,且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
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
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
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至請求確
認董事委任關係即不存在部分,依據
上開裁定意旨,即不另
徵裁判費。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定之,即165萬元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