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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7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28號 原   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被   告 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遠 被   告 李芳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 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 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82元,並 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而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 18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表1件可憑 ,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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