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28號
原 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清水
被 告 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遠
被 告 李芳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
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
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82元,並
諭
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而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
18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稽。
三、
詎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表1件
可憑
,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