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7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36號 上 訴 人 勇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汝 上訴人因與新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對於本院 107 年度訴字第3736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3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