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80號 原   告 富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幸樺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捷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315元。查:本件原告於民國 108年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2,466,744元, 有該日準備書狀可憑,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466,7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原告僅繳納19,315元,尚欠 6,1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