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80號
原 告 富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幸樺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捷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315元。
惟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
108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期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2,466,744元,
有該日
準備書狀可憑,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466,7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原告僅繳納19,315元,尚欠
6,1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