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訴字第3785號
抗 告 人 阮語豔
相 對 人 濠欣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7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抗告人對本院110年3月18日駁回
聲請補充判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裁定,限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抗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單等件在卷
可憑,其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