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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7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文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89號 上 訴 人 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文件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9,721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