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89號
上 訴 人 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純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文件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9,721 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48,12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