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89號
上 訴 人 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純惠
被
上訴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0年4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8,129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附卷
可考,是上訴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
正本系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