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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7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文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89號 上 訴 人 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惠 被 上訴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0年4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8,129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附卷可考,是上訴人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