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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8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張峯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智慧互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 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