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
代理人 張峯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智慧互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
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54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