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陳淑珠
陳振成
被
上訴人 豐泰開發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俊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61萬8,801元【上訴人應拆除臺中市○○區○○路○○○號
房屋之部分建物(座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
為19.77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公告土地現值3萬
1300元/平方公尺=61萬8,80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0,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