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費斯科技)
法定
代理人 王志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9,350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
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
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