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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8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費斯科技) 法定代理人 王志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9,35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 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 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