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費斯科技)
法定
代理人 王志吉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全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
裁
判費;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並
諭知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此裁定
已於108 年7 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臺中市西屯區址,及於同
年月31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
,而於同年8 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
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