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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8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費斯科技) 法定代理人 王志吉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全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並知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此裁定 已於108 年7 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臺中市西屯區址,及於同 年月31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 ,而於同年8 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