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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9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30號 上 訴 人 雲景星 被上訴人  光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湖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 393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34萬元(計算式:【訴訟標的價額】「遷讓房屋」本 院卷一第21頁房屋稅籍證明書卡序「A0」72,300元+卡序「B0」 216,100元+【訴訟標的金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00,000 元+「租金」51,600元=1,3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 399元,並應補繳第一審追加租金部分之裁判費495元(計算式: 14,266-13,771=495),總計應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 21,8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 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