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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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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9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48號 上 訴 人 盈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紫穎 上訴人與弘碩精密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108年10 月1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48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