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48號
上 訴 人 盈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紫穎
上訴人與弘碩精密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108年10
月1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48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到院,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