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18號
原 告 東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清棋
被 告 翼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俐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0000
0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760 元,該裁定已於
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
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程式,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