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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0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18號 原   告 東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棋 被   告 翼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俐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0000 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760 元,該裁定已於 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程式,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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