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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43號 抗 告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抗告人相對人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訴字第4043號 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