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49號
原 告 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碧華
被 告 普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
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4月間向原告訂購20KL螺
旋攪拌
分解發酵機,
兩造並簽訂訂購合約書,約定分4次付款,
惟
被告除第1次至第3次付款均遲延給付外,
迄今仍欠第4次貨
款計新臺幣1,323,000元未給付,
爰依訂購合約書之約定,
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
遲延利息等語。然依原告所提出之訂購
合約書第9條第8項約定:「本合約所生糾紛或爭議,應秉
誠
信原則先協商解決之。如有涉訟必要,雙方均同意以彰化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就該契約關係所生之
紛爭已合意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