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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謝福鑫 被   告 集思得利電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福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 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據委託開發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惟該契約 書第五條明定:「本委託書一經簽署立即生效,本委託書產 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均有追訴權以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此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所附之委託書在卷可稽。其次 ,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如具備民事訴訟法 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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