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謝福鑫
被 告 集思得利電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福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
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據委託開發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報酬,
惟該契約
書第五條明定:「本委託書一經簽署立即生效,本委託書產
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均有追訴權以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此有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所附之委託書在卷
可稽。其次
,當事人
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如具備民事訴訟法
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