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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旺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日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素芳間因107年度訴字第432號給付扣押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3,25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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