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旺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日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素芳間因107年度訴字第432號給付扣押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3,25
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